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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检察院出台制度规范物资自行采购行为
时间:2018-11-22  作者:肖济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使采购工作做到更加公开公正、更加透明有序,进一步加强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11月15日,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总结近些年采购经验,研究出台了《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该制度共二十七条。

  制度明确,自行采购行为是采购预算达不到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得将应当以政府公开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由单位自行采购),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制度规定,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党组安排负责全院采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协调、管理采购工作。物资采购领导有全院在职在编干警组成。物资采购小组负责本院采购项目的评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为常任评委。随机评委根据项目的大小从除常任评委的干警中在采购项目开标前10分钟内由采购领导小组在负责纪检监察(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或同志的监督下选取三名同志采取抓阄方式选出5名或7名参与评标,常任评委与随机取的评委分值权重相同。

  制度明确,自行采购的程序是需求科室将采购计划书面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院办汇总,一次性采购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在院办向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召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党组研究同意采购的10000元以上政府采购标准以下的项目,必须将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及标的价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及务川检务微信公示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物资使用单位应当参与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本部门项目的全过程,验收货物并履行合同。合同经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七日内,将合同及询价资料、验收报告等全套资料交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备案。党组会议研究采购单笔大宗物资或工程建设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会。大宗物资采购前采购小组应将采购方案(或计划书)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视情况可以参加大宗物资交易现场监督,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已采购事项进行专项审查。

  制度规定, 采购项目在当地不便实地询价(难以找到三家以上供应商)或在电商平台购买更为实际的,可在电商平台进行购买,由询价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一同与电商进行询价,询价的聊天交流记录作为询价依据使用,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应当在旗舰店或专营店购买,确保采购项目质量,订单作为采购合同使用。

  该制度的出台,将自行采购纳入“阳光下交易”,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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