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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五个坚持”多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时间:2023-03-17  作者:李仕艳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近年来,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能动履职,为民司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检察履职全过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坚持司法为民,政策性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中秉持“谦抑、审慎、善意”“打击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对系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以及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适用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不诉等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把办案和消除社会矛盾统筹考虑,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如本院在办理简某某故意伤害案时,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一对积怨多年的邻居,为了化解双方多年矛盾,承办人没有简单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而是将矛盾纠纷化解放在首位,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实地走访,了解心结所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充分释法说理,最终让这对积怨多年的邻居握手言和,之后,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对简某某作出了刑事和解不起诉决定,为了表达感激之情,简某某为承办人送来了一面“公正廉明,执检为民”的锦旗。

(二)坚持释法说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把释法说理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在讯问、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庭审过程中把法理、情理说清说透,消除当事人疑惑,促成当事人解开心结,服判息诉。同时,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落实“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员参与案件听证,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同时对其开展训诫和法治宣传,以看得见、零距离的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实质性的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本院在办理田某甲、田某乙敲诈勒索案中,经审查,本院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是否构罪有疑惑,承办人遂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人对案件基本情况作出说明,听证员就案件情况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后,三名听证员同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解除其困惑,最后,犯罪嫌疑人真诚地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

(三)坚持司法救助,辅助性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时积极主动发挥检察职能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等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救尽救,防止其因案致贫返贫,缓解案件给其家庭带来的伤害,为受害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其深切感受到检察温情,放下心结,变“忧心”为“舒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如本院在办理牟某某盗窃案中,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夫妇系农村留守老人,陈某某为残疾人,平时主要靠低保维持生活,案发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救助,本院经过审查,认为陈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即按照相关规定给其申请到救助资金3500元,被害人得到救助后,满怀感激之心的为承办检察官送来了一面“人民检察,情系人民”的锦旗。

(四)坚持协作配合,联合性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中,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依托,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同时,及时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及时召集法院、公安、综治、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联合调解,共同发力化解矛盾纠纷。

如本院在办理邓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该案因夫妻感情问题引发,其妻子严某某一直不愿意谅解邓某某,承办人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家人介入、矛盾较深等原因均未成功,后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了相关情况,县委政法委立即召集公安、综治、司法、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经各方不懈努力,终于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兑现,严某某谅解了邓某某,化解了矛盾纠纷。

(五)坚持宣传引导,预防性化解矛盾纠纷。依托政法大走访、双提升宣传、下乡办案等工作方式深入基层开展法治宣传,围绕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劳工纠纷等重点问题开展细致排查,发现矛头问题及时化解,引导广大群众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从源头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性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法治社会建设。